老百姓脚下的“人防工程”岂能“爆改”,实施

2024-06-17 15:58上一篇 |下一篇

人民防空是制约和遏制战争的重要威慑力量,是组成国防的一个重要部分。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资基础,是守护老百姓的安全工程。在当前国内外复杂形势下,结合城镇化建设步伐,快速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质量安全和使用效能,对于增强城市的整体防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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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期,国防动员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区内某人防工程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工程内装有一部B1至3楼的电梯,而原有的2扇防护门却不翼而飞。



据了解,A公司于2012年租用楼盘用于超市经营,该区域人防工程也由A公司负责维护管理。2023年,A公司将楼盘部分区域租借给B公司用于足浴店经营。B公司为吸引客流前往店内消费,在取得A公司同意后,安装了一部B1至3楼的电梯。安装电梯的过程中,拆除了2扇防护门,打穿了人防工程的顶板,造成人防工程丧失战时防护效能。

02

案情剖析

在本案中,A公司、B公司均存在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B公司在明知B1层改装电梯的部位为人防工程的情形下,对人防工程直接进行拆改并安装电梯的行为,系典型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A公司虽未针对人防工程直接实施拆除行为,然作为人防工程的实际使用并收益的主体,其对于人防工程及其效能有正常使用及维护效能的职责。A公司在明知B公司将在人防工程部位加装电梯的情形下,同意B公司拆改人防工程的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对于A公司以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与法无悖。

两家公司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人防工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致使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收到损害。结合案件实际,区国动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B公司恢复该工程原状;要求A公司落实管理职责,督促B公司落实整改要求。

 

03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不仅要建得好更要管得好。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单位要全面掌握人防知识,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丧失使用效能的行为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也应及时上报给区国动办处理,切实落实维护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人防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防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