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内存放大量易燃品的违法案件

2024-06-19 14:55上一篇 |下一篇

20××年3月2日,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接市民反映:苏州市某商业体人防工程内储存大量白酒易燃品。3月3日,苏州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
经查,该商业体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日常维护管理单位为苏州市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负一层人防工程内私自搭建一处约230平方米储物间用于储存白酒,
白酒度数为53度。储物间由人防防护单元隔墙结合两面轻质混凝土墙围砌而成,围砌墙未破坏人防通风设备等管线设施。



                                                                现场检查照片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该行为构成违法。
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苏州市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20××年3月9日,
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储物间围砌隔墙已拆除,储存的白酒已清空,人防工程恢复为停车位状态。

 
法条链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明确“酒精度38度及以上的白酒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易燃物品”。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
腐蚀性物品.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法用法提醒
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维护管理人必须认真落实维护管理规定,保障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处于良好状态。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与其设计用途相适应,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
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